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县,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于2018年7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住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于2018年7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24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云南省宣威市,住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春平,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271992********,彝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云南省永仁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镇**村委**组**号**号。2017年4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贵州省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蕲春县,住湖北省蕲春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县,住江西省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逮捕。
被告人成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8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河南省沁阳市,住河南省沁阳市**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某甲,曾用名段军贵,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贵州省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2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河南省杞县,住河南省杞县**乡**村**街**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皮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市,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贵州省赫章县**乡**村**组。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8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廊田镇白山村委**组**号。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住重庆市奉节县**村**组。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2018年7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四川省古蔺县,住四川省古蔺县**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2018年7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仁才,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91995********,侗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贵州省剑河县,住贵州省剑河县**乡**村**组。2016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2018年7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丁,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村**号。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2018年7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河南省项城市,住河南省项城市**村**楼**号院。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2018年7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明军,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村**组。2013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5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2018年7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江西省瑞昌市,住江西省瑞昌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非法拘禁罪,2018年7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21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号。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2018年7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2018年7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1********,土家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住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村**组。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2018年7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曾用名王其凤,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住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2018年7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2018年7月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阙某某、郑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以被告人周某甲、李春平、刘某甲、张某甲、吴某甲、成某某、张某乙、段某甲、吴某乙、张某丙、皮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以被告人杜某某、邓某甲、王某乙、杨仁才、丁某甲、彭某某、杨某乙、姜明军、吕某某、刘某乙、王某甲、李某乙、黄某某、张某丁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或辩护人和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12月9日至2018年12月23日、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3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某(另案处理)于2012年左右在安徽省合肥市**发展有限公司”的传销组织,很快成长为“B”级老总,后因传销集团内部矛盾于2013年带领部分传销人员来到长沙市岳麓区**队。新人加入该组织,至少要购买1份虚拟产品,每份产品的价格为人民币2800元。该组织从高到低分为A级、B级、C级、D级、E级5个级别。A级和B级的人都称呼为“老总”,C级别的人称呼为“领导”,E级和D级是业务员。该组织采取以“家”的模式进行管理,由其中的骨干成员担任“家长”,每个“家”即为一个传销窝点。“家长”对成员进行分工,对“家”进行管理。该传销组织采取欺骗手段,由团伙成员以“谈恋爱”、“介绍工作”等借口,将被害人骗至长沙,并在带入传销窝点的过程中,将其手机骗走,阻断被害人与外界的联系。当把被害人骗入窝点后,又采取欺骗等手段让被害人交出身份证、银行卡、现金等物品,进行统一保管以限制其离开所在房间,“家长”随即会安排一名成员扮演“师傅”的角色对其进行授课,传授吹嘘“发展前景”,让被害人对未来充满幻想和希望。同时,“家庭”中的其他成员为被害人端茶送水,陪其聊天,提供所谓的温情服务,最终使被害人放弃抗拒,实现认同,花钱购买虚拟产品,成为该传销组织的一员。被害人钱款被取现、汇总后,由被告人阙某某、郑某甲交给张某某处理。张某某被抓获后,被害人钱款则汇总至被告人阙某某、郑某甲手中。
自2013年以来,该组织逐步发展,形成了以张某某为组织者、被告人阙某某、郑某甲、赵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成员、层级达3层以上、成员达100余人的恶势力传销犯罪集团。
本案被告人阙某某于2015年9、10月加入该组织,于2017年6、7月晋升为C级领导,分管胡某某家庭(另案处理)、谭某某家庭(另案处理)、杨某戌家庭(另案处理)、李某戌家庭(另案处理),同时兼任家庭家长。被告人郑某甲于2015年5月加入该组织,于2016年年底晋升为C级领导,分管周某甲家庭、杜某某家庭、吴某乙家庭、易某某(另案处理)家庭,同时兼任家庭家长。
被告人周某甲于2016年5月加入传销组织,2018年5月晋升为C级领导,同年6月担任湘潭市岳塘区湘钢新村三村二小区35栋6楼的“家庭”家长,对家庭成员被告人李春平、刘某甲、张某甲、吴某甲、成某某、张某乙、段某甲等人进行管理。被告人吴某乙于2016年5月加入该组织,2017年11月晋升为C级领导,先后管理多个家庭,2018年6月,担任湘潭市雨湖区铁牛埠社区1栋23房家庭的家长,对家庭成员被告人皮某某、张某丙等人进行管理。被告人杜某某于2017年11月加入该组织,2018年2月晋升为C级领导,先后担任多个家庭的家长,2018年6月,被告人杜某某开始担任位于长沙市岳麓区**组王某戊的民房(出租屋)家庭的家长,对家庭成员被告人邓某甲、王某乙、杨仁才、丁某甲、彭某某、杨某乙、姜明军、吕某某、刘某乙、王某甲、李某乙、黄某某、张某丁等人进行管理。
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间,被告人阙某某组织、指挥、参与非法拘禁他人15人;被告人郑某甲组织、指挥、参与非法拘禁他人12人;被告人周某甲组织、参与非法拘禁他人2人;被告人李春平参与非法拘禁他人1人;被告人刘某甲参与非法拘禁他人2人;被告人张某甲参与非法拘禁他人1人;被告人吴某甲参与非法拘禁他人6人;被告人成某某参与非法拘禁他人1人;被告人张某乙参与非法拘禁他人3人;被告人段某甲参与非法拘禁他人1人;被告人吴某乙组织、参与非法拘禁他人5人;被告人张某丙参与非法拘禁他人1人;被告人皮某某参与非法拘禁他人3人;被告人杜某某组织、参与非法拘禁他人8人;被告人邓某甲参与非法拘禁他人3人;被告人丁某甲参与非法拘禁他人1人;被告人李某乙参与非法拘禁他人1人;被告人杨仁才参与非法拘禁他人1人;被告人张某丁参与非法拘禁他人1人;被告人刘某乙参与非法拘禁他人1人;被告人姜明军参与非法拘禁他人1人;被告人吕某某参与非法拘禁他人1人;被告人王某甲参与非法拘禁他人2人;被告人彭某某参与非法拘禁他人1人;被告人黄某某参与非法拘禁他人1人;被告人王某乙参与非法拘禁他人3人;被告人杨某乙参与非法拘禁他人1人。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被告人阙某某参与及分管家庭实施的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阙某某直接参与的犯罪事实
1、被害人王某丙被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8年4月7日,被害人王某丙被严磊(另案处理)骗至长沙市岳麓区后湖小区被告人阙某某作为家长的家庭。被告人阙某某安排家庭成员对被害人王某丙进行看守、洗脑和安某某,逼迫被害人加入组织。2018年5月下旬,被害人王某丙购买产品加入组织。
(二)胡某某及其家庭成员实施的犯罪事实
2、被害人杨某丙被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8年6月14日,被害人杨某丙被侯某某(另案处理)以介绍工作为由骗到长沙市岳麓区天马小区被告人阙某某管理的胡某某作为家长的家庭,胡某某安排家庭成员对被害人杨某丙进行看守、洗脑和安某某,非法限制被害人杨某丙的人身自由达十天之久。后杨某丙被公安机关解救。
3、被害人高某某被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8年2月的一天,被害人高某某被田某某(另案处理)以介绍到美容店上班的名义骗至长沙,并带至位于**大学附近一民房被告人阙某某管理的胡某某作为家长的家庭。胡某某安排被告人皮某某等人对被害人高某某进行看守、洗脑和安某某,逼迫被害人加入组织。被害人高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十余天后购买产品加入组织。
4、被害人郭某某被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8年4月下旬,被害人郭某某被一李姓网友以谈恋爱见面的名义骗至长沙,后被带至位于**大学附近一民房被告人阙某某管理的胡某某作为家长的家庭。胡某某安排家庭成员对其进行看守、洗脑和安某某,非法限制被害人郭某某达三十余天之久。后被害人郭某某购买了虚拟产品加入该传销组织。
5、被害人伍某某被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8年4月6日,被害人伍某某被蒋雪林以找工作的名义骗至长沙,并带至天马小区59栋3单元501房内被告人阙某某管理的胡某某作为家长的家庭。胡某某安排家庭成员对其进行看守、洗脑和安某某,不准其离开房间,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三十余天之久,后被害人伍某某被逼购买了虚拟产品后加入该传销组织。
6、被害人郑某乙被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8年4月份的一天,被害人郑某乙何某丙(另案处理)以开烧烤店的名义骗至长沙,并被带至被告人阙某某管理的胡某某作为家长的家庭。胡某某安排家庭成员对其进行看守、洗脑和安某某,不准其离开房间,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三十余天之久,后被害人郑某乙被逼购买了虚拟产品后加入该传销组织。
7、被害人唐某某被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8年5月14日,被害人唐某某被王某戌(另案处理)以做“烧烤店”生意为由骗至长沙**大学**附近被告人阙某某管理的胡某某作为家长的家庭,并被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
(三)谭某某及其家庭成员实施的犯罪事实
8、2018年6月,上述被害人唐某某被转入靳江小区被告人阙某某管理的谭某某作为家长的家庭。谭某某组织家庭成员对被害人唐某某洗脑上课和威逼利诱,被害人唐某某在谭某某家被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一个星期后加入传销组织。
(四)杨某戌及其家庭成员实施的犯罪事实
9、被害人陈某甲被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8年2月份,被害人陈某甲被刘小迪(另案处理)以合伙开店的名义骗至该传销组织。2018年3月中旬,被害人陈某甲被转至被告人阙某某所管理的杨某戌作为家长的家庭,杨某戌安排家庭成员对被害人陈某甲进行看守、洗脑和安某某,逼迫被害人加入组织。2018年3月底,被害人陈某甲被转至石某某(另案处理)所管的家,并在该家庭中购买产品加入组织。
10、被害人师某某被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8年4月28日,被害人师某某被宰某某(另案处理)以合伙开店的名义骗至该传销组织。几经辗转,同年5月6日,被害人师某某被转入被告人阙某某所管理的杨某戌作为家长的家庭继续被看管。被害人师某某被拘禁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参与了看守。2018年5月20日,被害人师某某购买产品加入组织。
11、被害人杨某丁被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8年4月初,被害人杨某丁被周某乙(另案处理)以开
奶茶店的名义骗至被告人阙某某所管理的胡某某作为家长的家庭。之后,被害人杨某丁被转入同为被告人阙某某所管理的杨某戌作为家长的家庭。半个月后,被害人杨某丁购买产品加入该组织。
12、被害人张某戊被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8年5月1日,被害人张某戊被雷某某(另案处理)骗至该传销组织,几经辗转被转到被告人阙某某所管理的杨某戌作为家长的家庭,杨某戌安排家庭成员对被害人张某戊进行看守、洗脑和安某某,逼迫被害人加入组织。5月30日,被害人张某戊购买产品加入组织。
13、被害人何某甲被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8年5月,被害人何某甲被骗至张某某为家长的家庭。张某某安排被告人吴某甲等人对被害人何某甲进行看守、洗脑和安某某,逼迫被害人加入组织。次日,被告人吴某甲调至其他家庭。几经辗转,5月27日,被害人何某甲被转至被告人阙某某所管理的杨某戌作为家长的家庭,杨某戌安排家庭成员对被害人何某甲进行看守、洗脑和安某某,逼迫被害人加入组织。2018年5月底,被害人何某甲购买产品加入组织。
14、被害人申某某被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8年6月17日,被害人申某某被刘某某(另案处理)以做生意的名义骗至长沙市岳麓区**大学附近的被告人阙某某所管理的杨某戌作为家长的家庭。杨某戌安排被告人吴某甲等人对被害人申某某进行看守、洗脑和安某某,逼迫被害人加入组织。二、三天后,被告人吴某甲被调换至其他家庭。2018年7月4日被害人申某某被解救。
(五)李某戌及其家庭成员实施的犯罪事实
15、被害人丁某乙被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8年5月中旬,被害人丁某乙被凡某某(另案处理)以来长沙开烧烤店的名义骗至长沙市岳麓区**街道赵某甲(另案处理)为家长的家庭。赵某甲安排被告人吴某甲等人对被害人丁某乙进行看守、洗脑和安某某,逼迫被害人加入组织。几经辗转,2018年5月底,被害人丁某乙被带至被告人阙某某所管理的李某戌作为家长的家庭,李某戌安排家庭成员对被害人进行看守、洗脑和安某某,逼迫被害人加入组织。同年6月12日,被害人丁某乙购买产品加入组织。
二、被告人郑某甲及其分管的家庭成员实施的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周某甲及其家庭成员实施的犯罪事实
16、被害人段某乙被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8年6月30日,被害人段某乙被被告人成某某以介绍工作为由骗至被告人郑某甲所管理的被告人周某甲为家长的家庭。被告人周某甲安排被告人李春平、刘某甲、张某甲、吴某甲、成某某、张某乙、段某甲等人对被害人段某乙进行看守、洗脑和安某某,逼迫被害人加入组织。被害人段某乙被限制人身自由4日后被解救。
17、被害人薛某某被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8年1月14日,被害人薛某某被被告人吴某乙以谈恋爱为由骗至长沙市岳麓区后湖某出租房以李某庚(另案处理)为家长的家庭。李某庚安排被告人周某甲、吴某乙等人对被害人薛某某进行看守、洗脑和安某某,逼迫被害人加入组织。次日,被告人吴某乙调至其他家庭。被害人薛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30余天后购买产品加入组织。
18、被害人方某某被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8年3月19日,被害人方某某被盛某某(另案处理)以谈恋爱为由骗至长沙市岳麓区**街道后湖某出租房被告人郑某甲所管理的被告人杜某某为家长的家庭。被告人杜某某安排被告人刘某甲等人对被害人方某某进行看守、洗脑和安某某,逼迫被害人加入组织。三天后,被告人刘某甲被调换至其他家庭。
19、被害人李某丙被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8年3月,被害人李某丙被骗至高某某(另案处理)为家长的家庭。高某某安排被告人吴某甲等人对被害人李某丙进行看守、洗脑和安某某,逼迫被害人加入组织。被害人李某丙被限制人身自由一个多月后购买产品加入组织。
20、被害人郑某丙被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8年5月底,被害人郑某丙被王某丁(另案处理)以邀请来玩的名义骗至长沙**大学附近某民房被告人郑某甲所管理的被告人杜某某为家长的家庭。被告人杜某某安排被告人张某乙等人对被害人郑某丙进行看守、洗脑和安某某,逼迫被害人加入组织。同年6月15日左右,被害人郑某丙购买产品加入组织。
(二)被告人杜某某及其家庭成员实施的犯罪事实
21、被害人陶某某被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8年6月15日,被害人陶某某被李某丁、余某甲(均另案处理)以帮忙找工作为由诱骗至被告人郑某甲所管理的被告人杜某某作为家长的家庭。被告人杜某某安排家庭成员被告人邓某甲、王某乙、杨仁才、丁某甲、彭某某、杨某乙、姜明军、吕某某、刘某乙、王某甲、李某乙、黄某某、张某丁等人对被害人陶某某行看守、洗脑和安某某,逼迫被害人加入传销组织。被害人陶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至2018年7月4日凌晨被公安机关解救。
22、被害人刘某乙被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8年4月,被害人刘某乙被陈某乙(另案处理)以帮忙找工作为由诱骗至被告人郑某甲所管理的被告人杜某某作为家长的家庭。被告人杜某某安排家庭成员被告人陈浪、王某乙、王某甲等人轮班看守,做思想工作,逼迫被害人刘某乙加入传销组织。2018年5月初,被害人刘某乙购买产品加入该传销组织。
23、被害人何某乙被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8年5月20日前后,被害人何某乙被罗某某(另案处理)以帮忙找工作为由将诱骗至邓某乙(另案处理)所管家庭。邓某乙安排家庭成员被告人邓某甲等人轮班看守,做思想工作,逼迫被害人何某乙加入传销组织,直至2018年6月初何某乙被转至被告人郑某甲所管理的被告人杜某某作为家长的家庭。被告人杜某某安排家庭成员被告人王某乙等人轮班看守,做思想工作,逼迫被害人何某乙加入传销组织。2018年6月中旬,被害人何某乙购买产品加入该传销组织。
24、被害人张某己被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8年5月,被害人张某己被被告人杜某某以谈恋爱为由诱骗至被告人郑某甲所管理的其作为家长的家庭。被告人杜某某安排家庭成员轮班看守,做思想工作,逼迫被害人张某己加入传销组织。2018年5月下旬,被害人张某己购买产品加入该传销组织。
25、被害人龙某某被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8年5月15日,被害人龙某某被赵某乙(另案处理)以谈恋爱的名义诱骗至被告人郑某甲所管理的被告人杜某某作为家长的家庭。被告人杜某某安排家庭成员轮班看守,做思想工作,逼迫被害人龙某某加入传销组织。2018年5月下旬,龙某某购买产品加入该传销组织。
26、被害人杨某戊被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8年4月,为使被害人杨某戊加入传销组织,邓某乙安排家庭成员被告人邓某甲等人轮班看守,做思想工作,逼迫被害人杨某戊加入该传销组织。2018年5月初,被害人杨某戊购买产品加入该传销组织。
(三)被告人吴某乙及其家庭成员实施的犯罪事实
27、被害人邓某甲被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7年3月5日,被害人邓某甲被杨仁才(另案处理)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骗至长沙,后由被告人吴某乙和吕亚芳(另案处理)将其带至长沙市岳麓区**小区附近杨某乙(另案处理)为家长的家庭。杨某乙安排被告人吴某乙等人对被害人邓某甲进行看守、洗脑和安某某,逼迫被害人加入组织。次日,被告人吴某乙调至其他家庭。被害人邓某甲被限制人身自由30余天后购买产品加入组织。
28、被害人杨某己被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7年12月18日,被害人杨某己被余某甲(另案处理)骗至长沙市岳麓区被告人郑某甲所管理的被告人杜某某为家长的家庭。二十余天后,被害人杨某己被转入同为被告人郑某甲所管理的被告人吴某乙为家长的家庭,被告人吴某乙家庭成员对被害人杨某己进行看守、洗脑和安某某,逼迫被害人加入组织。被害人杨某己被限制人身自由5天后购买产品加入组织。
29、被害人李某丁被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7年6月,被害人李某丁被“小袁”(另案处理)骗来长沙,后由被告人吴某乙将其带至丁某某(另案处理)为家长的家庭。丁某某安排被告人吴某乙等人对被害人李某丁进行看守、洗脑和安某某,逼迫被害人加入组织。次日,被告人吴某乙调至其他家庭。被害人李某丁被限制人身自由半个月后购买产品加入组织。
30、被害人李某戊被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8年3、4月,被害人李某戊被李某丁(另案处理)以投资做生意的名义骗至长沙市岳麓区某出租房邓某乙(另案处理)为家长的家庭。十余天后,被害人李某戊被转入长沙市岳麓区王家湾步步高超市对面的一处民房被告人郑某甲管理的被告人吴某乙为家长的家庭。被告人吴某乙安排被告人张某丙、张某乙等人对被害人李某戊进行看守、洗脑和安某某,逼迫被害人加入组织。被害人李某戊被限制人身自由十余天后购买产品加入组织。
31、被害人余某乙被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8年3月21日,被害人余某乙被谭某某骗至长沙市岳麓区**大学**栋**房**楼。被告人皮某某等人对被害人余某乙进行看守、洗脑和安某某,逼迫被害人加入组织。被害人余某乙被限制人身自由一个多月后购买产品加入组织。
32、被害人何某丙被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7年9月,被害人何某丙被刘某丙(另案处理)骗至长沙市岳麓区**大学后湖一地下室传销窝点。被告人皮某某等人对被害人何某丙进行看守、洗脑和安某某,逼迫被害人加入组织。被害人何某丙被限制人身自由一个多月后购买产品加入组织。
(四)易国豪及其家庭成员共同实施的犯罪事实
33、被害人王某丁被非法拘禁的事实
2018年7月1日,新人即被害人王某丁被骗至靳江小区被告人郑某甲所管理的易某某作为家长的家庭,为了让被害人王某丁加入组织,易某某安排家庭成员对被害人王某丁进行看守、洗脑和安某某,逼迫被害人加入组织。直至7月4日,被害人王某丁被公安机关解救。
2018年7月4日,被告人阙某某、郑某甲、周某甲、李春平、刘某甲、张某甲、成某某、张某乙、段某甲、吴某乙、张某丙、皮某某、杜某某、邓某甲、王某乙、杨仁才、丁某甲、彭某某、杨某乙、姜明军、吕某某、刘某乙、王某甲、李某乙、黄某某、张某丁被抓获归案;2018年7月9日,被告人吴某甲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该传销组织的仓库中依法扣押钱包102个、天津天狮资料3本、移动电话卡247个、银行卡361张、身份证53张、手机58台、纸条30张、手机卡83张、钱包58个、手机46台、资格等级证书23本、毕业证15本、银行卡178张、护照1本、学生档案2袋、户口簿4个、居住证件、劳动保障卡4张、存折6本、社保卡6张、驾驶证9本、身份证21张等物品;从被告人阙某某处扣押涉案现金75417元、传销资料2本、传销资料5页、身份证1张、银行卡1张等物品;从被告人郑某甲处扣押银行卡2张;从被告人吴某乙处扣押银行卡1张等物品;从被告人皮某某处扣押笔记本等物品;从被告人张某丙处扣押笔记本等物品;从被告人成某某处扣押笔记本等物品;从被告人张某乙处扣押笔记本等物品;从被告人段某甲处扣押笔记本等物品;从被告人杜某某处查获被害人陶某某所有的苹果iPad1台、手机2部、身份证1张、银行卡4张、笔记本等物品;从被告人刘某乙处查获、银行卡5张、笔记本1个等物品;从被告人邓某甲、王某乙、杨仁才、丁某甲、彭某某、杨某乙、姜明军、吕某某、刘某乙、王某甲、李某乙、黄某某、张某丁等人处查获笔记本等物品。上述从被告人杜某某处查获的被害人陶某某的财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陶某某。
被告人郑某甲、周某甲、李春平、刘某甲、张某甲、吴某甲、成某某、张某乙、段某甲、吴某乙、张某丙、皮某某、杜某某、邓某甲、王某乙、杨仁才、丁某甲、彭某某、杨某乙、姜明军、吕某某、刘某乙、王某甲、李某乙、黄某某、张某丁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银行卡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张某己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段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阙某某、郑某甲、周某甲、李春平、刘某甲、张某甲、吴某甲、成某某、张某乙、段某甲、吴某乙、张某丙、皮某某、杜某某、邓某甲、王某乙、杨仁才、丁某甲、彭某某、杨某乙、姜明军、吕某某、刘某乙、王某甲、李某乙、黄某某、张某丁等人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7.讯问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阙某某、郑某甲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阙某某、郑某甲与同案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阙某某、郑某甲、周某甲、李春平、刘某甲、张某甲、吴某甲、成某某、张某乙、段某甲、吴某乙、张某丙、皮某某、杜某某、邓某甲、王某乙、杨仁才、丁某甲、彭某某、杨某乙、姜明军、吕某某、刘某乙、王某甲、李某乙、黄某某、张某丁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恶势力集团犯罪,被告人阙某某、郑某甲系恶势力传销犯罪集团成员,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甲、吴某乙、杜某某系恶势力传销犯罪集团成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李春平、刘某甲、张某甲、吴某甲、成某某、张某乙、段某甲、张某丙、皮某某、邓某甲、王某乙、杨仁才、丁某甲、彭某某、杨某乙、姜明军、吕某某、刘某乙、王某甲、李某乙、黄某某、张某丁等系恶势力传销犯罪集团成员,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春平、杨仁才、姜明军均系累犯,均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奕玲
2019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阙某某、郑某甲、周某甲、李春平、张某乙、张某甲、刘某甲、吴某甲、成某某、段某甲、张某丙、皮某某、邓某甲、王某乙、杨仁才、丁某甲、彭某某、杨某乙、姜明军、吕某某、刘某乙、王某甲、李某乙、黄某某、张某丁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吴某乙、杜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14册,光盘1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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