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镇**村**号,电话156****3905。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6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6日被夏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13时34分,被告人阙某某无证驾驶豫NE****号三轮汽车(检验有效至2015年9月)由南向北行驶至王集乡祝口村北侧时,与张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在道路西侧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张某某受伤,阙某某弃车逃逸,2020年1月9日投案自首。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经夏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阙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阙某某无证驾驶未依法年检的机动车辆,在恶劣天气情况下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未遵守靠右通行的原则,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利宏
刘庆邦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阙某某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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