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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阙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8323号

被告人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南昌市新建区**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我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上午,被告人阙某某在西山镇群力村阙家自然村因土地纠纷将同村村民罗某某打伤,2020年3月23日经法医鉴定,罗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阙某某于2020年6月1日主动到西山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阙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晓扬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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