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5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栋**单元**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3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又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1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转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阙某某在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柳钢职工超市门前,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于该处忘记拔钥匙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盗走。作案后,被告人阙某某将所盗电动车开到柳州市柳北区仁和馨园小区藏匿。经估价,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该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继武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阙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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