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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阙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凤凰县,住凤凰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30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阙某某因缺钱购买去浙江务工的车票,遂产生盗窃摩托车卖钱的想法。2019年8月21日15时40分许,阙某某在凤凰县**镇**路段寻找作案目标时,发现位于该路段杨某某摩托车修理店门口停放的摩托车中有一辆车牌号为湘******白色女式两轮豪爵铃木摩托车未拔走车钥匙。阙某某趁四周无人之际发动摩托车并驾驶至麻阳县**乡街上一个摩托车车行询问回收价格,后又驾驶该摩托车往贵州省铜仁市,经过铜仁市附近一岔路口时以2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变卖给过路的废品回收老板,所得赃款用于购买去浙江的车票。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阙某某被凤凰县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2020年7月22日,经凤凰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通知书、逮捕文书等;2.证人证言: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5.鉴定意见:凤凰县价格认定中心第凤价认定[2020]48号价格认定结论;6.其他证据: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丽

检察官助理:彭延君

(院印)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阙某某现羁押在凤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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