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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阙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670号

被告人阙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0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长沙市,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村**村**栋**房。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22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盗窃,吸食、注射毒品于2006年7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8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阙某某来到长沙市岳麓区玛利亚妇产医院6楼617房间,将被害人宋某某放置于床头柜的一部价值人民币600元白色苹果6手机、一部黑色小米手机、一块价值人民币2732元的苹果手表和现金人民币300元盗走。

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阙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阙某某的供述;4、价格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讯问被告人阙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阙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六千元以下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萃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阙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二册;

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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