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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阙某甲、黄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1〕Z50号

被告人阙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为福建省上杭县******。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为福建省上杭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阙某甲、黄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阙某甲、黄某甲夫妇因其儿子阙某乙于2019年10月21日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为表达悲痛和不满情绪,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间,多次到上杭县**镇**村**号交通肇事犯罪行为人阙某丙家实施烧纸钱、摆花圈、损坏财物等行为,影响阙某丙的祖母黄某乙、父亲阙某丁等家人的正常生活。

1.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阙某甲、黄某甲擅自进入阙某丙家烧纸钱、摆花圈。

2.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阙某甲擅自进入阙某丙家摆放灵屋、花圈、烧纸钱,在家门前放鞭炮。

3.2020年1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阙某甲、黄某甲通过砸门进入阙某丙家摆花圈、撒纸钱、挂白布。

4.2020年3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阙某甲擅自进入阙某丙家,持磅锤打砸家中的地板波化砖、灶台、窗户玻璃、餐桌、电视机等物品。经上杭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180元。

案发后,被告人阙某甲、黄某甲分别于2020年5月19日、8月17日到上杭县公安局通贤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磅锤一把;2.被害人黄某乙、阙某丁的陈述;3.被告人阙某甲、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上杭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阙某甲、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阙某甲、黄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阙某甲、黄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阙某甲、黄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阙某甲拘役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晓帆

               检察官助理:邓梦玲

2021年2月23日

附注:

1.被告人阙某甲、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号),被告人阙某甲联系电话1395904****,被告人黄某甲联系电话18859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物证存放于上杭县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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