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诉刑诉〔2019〕553号
被告人阙腾飞,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86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镇**村**号。被告人阙腾飞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阙腾飞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阙腾飞因家庭琐事在苏州市相城区**镇**小区南门殴打其妻子陆某某,陆某某亲戚被害人胡某某见状劝阻。后被告人阙腾飞对陆某某驾驶车辆挡风玻璃、车顶等部位实施踩踏,被害人胡某某再次对其劝阻引发矛盾。被告人阙腾飞与被害人胡某某互相殴打,致被害人胡某某仰面摔倒在地,被告人阙腾飞用脚踩并摔坐在被害人胡某某头部,又继续对被害人头部拳打脚踢,致被害人胡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伤势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公安机关电话联系被告人阙腾飞,被告人阙腾飞在医院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阙腾飞家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历材料复印件、疾病证明书、治疗费用票据等。
2.证人徐某某、陆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阙腾飞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所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阙腾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阙腾飞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玲玲
检察官助理:潘琳华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阙腾飞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