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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阚某某、田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72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32700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群众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单元**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8月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86年5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3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里**栋**单元**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阚某某、田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阚某某、田某某利用在本市海港区如意山海酒店工作的便利,在客人就餐后,使用酒店天财商龙软件删减客人菜单减少账面餐费的手段,侵吞如意山海酒店餐费八万余元,二人将赃款平分。

被告人阚某某、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阚某某、田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宝忠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阚某某、田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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