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82********,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唐山市滦县**镇**村人,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格林郡府**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永清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21969********,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镇**村人,住本村。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永清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被永清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本案于3月3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4月2日重报本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阚某某通过摆地摊、微信等方式从事买卖文玩饰品的生意,其中包括象牙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制品。2019年5月份,被告人阚某某从微信上出售给微信好友董某某(已判刑)4只象牙手镯,董某某将4只象牙手镯出售给被告人秦某某,经鉴定,这4只手镯属象牙材质,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净重量221.6175克,价值9234.14元。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阚某某处扣押的疑似野生动物制品物制品,经鉴定,属犀牛角制品,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共计18.9969克,价值4749.23元。
案发后,被告人阚某某、秦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阚某某、秦某某的供述;
2、证人证言:焦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4、书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户籍信息等;
5、音像资料:聊天记录截屏照片、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阚某某、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阚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韩雅娟
附:
1、被告人阚某某现羁押于永清县看守所,被告人秦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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