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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阚某某交通肇事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吉林省敦化市,公民身份号码2224031986********,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镇**村,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新兴街**楼**室。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3时30分许,被告人阚某某驾驶吉H****2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延吉市**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支队前处时,将该地点由西向东北方向斜着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撞倒,致李某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阚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经事故责任认定,在本次事故中被告人阚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阚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人民币66万元,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阚某某身份信息、死者李某某身份证明、李某某及家属的户口薄、抓获、破案经过、122接警记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集体研究意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驾驶员、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吸毒检测手续、扣押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物品清单、收条、谅解书、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

2.证人朴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吉林延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4.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平面图、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痕迹照片;

5.监控录像;

6.被告人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阚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鉴于被告人阚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朴美玲

20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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