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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阚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阚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现住昌邑市**镇**科技公司宿舍(户籍地:黑龙江省桦川县**乡**村**组)。2019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阚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2日14时25分许,被告人阚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黑******小型轿车沿昌邑市青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二分干路路口西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阚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办案说明等;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善埔

2020年6月9日

附:1、被告人阚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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