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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阚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阚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阚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号小型轿车,沿肥东县金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临泉东路交口处,与毕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及毕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20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阚某某当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23.1mg/100ml。经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阚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阚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阚某某驾车时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均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阚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检察官:项良诚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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