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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阚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阚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7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明某某**镇**街道(户籍所在地明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经明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阚某某饮酒后驾驶皖MK****号轿车,由本市**乡到**渡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派出所现场查获,后经交管大队民警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阚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将其带至明某某中医院抽血样。经安徽省中都司法鉴定所鉴定,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状态。

2019年9月19日阚某某主动到案接受饮酒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说明、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血液酒精浓度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现场照片;

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阚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娟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阚某某现住明某某**镇**街道。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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