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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阚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阚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91********,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黄骅市****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黄骅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8日21时许,被告人阚某某醉酒后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山深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山深线415KM+600M处,与对向张某某驾驶的冀J*****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阚某某、张某某二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阚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3.75mg/100ml。经黄骅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阚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诊断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时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说明、户籍信息;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阚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捷

王  辉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阚某某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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