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阚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13时8分,被告人阚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红色五羊本田100型二轮摩托车,沿确山县107国道由*向*行驶至***公里处被巡逻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阚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0.17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案的主要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耕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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