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阚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汉族,初中文化,红花乡供销社下岗工人,出生地郯城县**街道**街,户籍地郯城县**乡**小区*号,现居住郯城县天泽华府**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郯城县公安局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被释放,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中午,被告人阚某某在郯城县红花镇驻地徐家饭店参加朋友宴请,席间饮酒,酒后驾驶鲁Q*****号大众桑塔纳牌黑色小型汽车,行驶至郯城县花园镇鲁南停车场处。后因琐事纠纷在该处停车场内与他人发生争执,被郯城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阚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吴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监控录像;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建国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郯城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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