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阚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曾任临沂市平邑县**镇**村**蔬菜批发市场管理人员。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1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受理后,承办本案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赌博罪
2012年前后,被告人阚某某为谋取私利,在临沂市平邑县**镇**村**蔬菜批发市场一小屋内,多次组织他人以推“牌九”等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二、强迫交易罪
2011年10月份,被告人阚某某与苑某某、田某某(该二人另案处理)在临沂市平邑县**镇经营**蔬菜市场期间,强行要求日照市东港区费某某购买平邑县**镇**村林某某蒜黄时必须在市场内交易,因费某某、林某某不愿在该市场交易,被苑某某等人带至市场办公室后对费某某、林某某进行殴打,并以交管理费名义先后两次索要费某某现金5000元及3700元,期间,阻止费某某离开达数小时。
三、寻衅滋事罪
1、2010年12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阚某某、苑某某、田某某(该二人另案处理)在临沂市平邑县**镇**村**蔬菜批发市场处理韩某某与陈某某之间的蒜黄纠纷时,与韩某某发生争吵继而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韩某某及韩某某朋友刘某某被被告人一方持木棍、钢叉打伤。经鉴定,该二人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2、2012年3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阚某某在临沂市平邑县**村因收电费之事与电工高某某发生争吵,阚某某一拿铁棍高某某便离开现场。当日19时许,被告人阚某某带人持洋镐把趁高某某在**镇老化肥厂路口“**饭店”欲就餐之际,将高某某打伤。经鉴定,高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事后阚某某赔偿高某某1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卓爱民
检察官助理:马青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阚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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