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7〕921号
被告人阚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2********,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租住于合肥市瑶海区**小区**幢**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7年8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8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日上午,被告人阚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温莎杰座”因租房押金与“温莎杰座”房管员发生纠纷。11时许,阚某某下楼准备离开时,在五号楼楼下见到房管员毛某某,遂用拳头击打毛某某脸部,致毛某某鼻子当场流血。之后,又伙同其表弟李某某将毛某某打倒在地。经鉴定,毛某某鼻骨骨折并上颌骨额突骨折、属轻伤二级。
2017年8月1日,被告人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第二人民医院入院记录、报告单等;
2.被害人毛某某陈述;
3.证人冯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序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阚某某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珠
2017年11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押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2卷及材料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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