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阚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81********,汉族,文盲,无业,住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阚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2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阚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新沂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阚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7时许,被告人阚某某乘人不备,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新沂市**街道**村**组**号张某某家中,正在行窃时被家主当场抓获而未遂。
被告人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阚某某的供述;
3.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然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阚某某现均在居所候审;
2、公安侦查卷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