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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阚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771号 

被告人阚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22196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房。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7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阚某某因欠外债无力偿还,便将自己借住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前妻林某某的房产即珠海市香洲区吉大**路**号**栋**房通过房产中介挂售。6月22日,被害人杨某某在房产中介和被告人阚某某的陪同下看完上述房后表示想要购买;6月23日至25日,被告人阚某某隐瞒其与林某某已于2006年离婚,上述房为林某某一人所有并非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与被害人杨某某以36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签订上述房“房地产买卖合同”;与此同时要求被害人杨某某缴纳购房定金30万元人民币。之后,被告人阚某某将收到被害人杨某某转账的30万元人民币的定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生活消费等。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阚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路海湾花园**栋**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退还被害人杨某某11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阚某某具有涉案数额达30万元人民币、部分退赃、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阚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丽仙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告人阚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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