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阚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94********,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扎赉特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阚某某为了购买网络彩票,虚构垫还他人贷款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惑,骗取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李某某、周某某、尹某某、胡某某等人213万元人民币,全部用于购买网络彩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刑事案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借据;转账记录、包商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桂琴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扎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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