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阚某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红检诉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阚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3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派出所,住哈尔滨市**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9日、2020年7月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时任黑龙江省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的被告人阚某某谎称可以帮助高考生办理进入北京体育大学和沈阳体育学院,分别收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3万元,董某某人民币12万元,范某某人民币7万元,王某某人民币13万元,共计人民币45万元,阚某某在收钱后将钱财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及生活消费。之后经被害人催要,陆续将钱退回,至立案前共计返还24.5万元,立案后阚某某将上述被害人的钱还清。

2019年3月,被害人岳某甲通过李某甲找到阚某某为其子岳某乙办理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阚某某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理,谎称自己可以办理此事并索要2.5万元。大庆市东湖分局立案后,阚某某将2.5万元退还给岳某甲。

2019年5月,被害人代某某通过高某某找到阚某某想让阚某某帮助被害人之子孙某某办理上沈阳体育学院的事,阚某某谎称可以帮助其办理,向高某某索要共计9.999万元用于办理上学事宜,之后阚某某并未帮助其办理,也未将钱退回。2019年10月,被害人李某甲通过高某某找到阚某某,让阚某某帮其办理李某乙上哈尔滨师范大学和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的事项,阚某某向高某某索要了5.7万元,之后并未帮助李某乙办理上述事宜,也未退款。

综上所述,被告人阚某某虚构办理学生入学以及办理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的事实,骗取7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8.699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阚某某于2019年4月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侦破经过、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中国银行汇款申请书、手机银行截图、微信截图、工商银行交易明细、招商银行交易明细、收条、谅解书;

2.证人彭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范某某、代某某、岳某甲、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阚某某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阚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飞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