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棱检诉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阚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棱县,现住绥棱县林业局**园**号楼**单元**室。2016年3月8日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正常上访活动被绥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6年8月18日阚某甲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正常上访活动被绥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7年10月18日阚某甲在北京市进行非正常上访活动被绥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3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绥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绥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绥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阚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5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6月19日补查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被告人阚某甲委托阚某乙将自己的5.4亩土地租给王某某使用,期限至2027年,2009年王某某在这块土地上修建了粮塔,后又建设了养鸡场、大豆加工厂,阚某甲发现后提出对这块土地恢复原状,并对他进行赔偿。2014年11月份至2019年2月份,被告人阚某甲在其自家土地被租用问题已得到解决的情况下,仍拒不接受合理补偿,仍以索要土地补偿款为由,先后多次来到北京市中南海、天安门周边等地进行非正常上访,强行索要公私财物,其被公安机关训诫1次、行政拘留3次。
2019年3月9日被告人阚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绥棱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阚某甲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况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阚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绥棱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杨宏伟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阚某甲现羁押于绥棱县看守所;
2.鉴定人名单1份;
3.案卷材料3册;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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