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阚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阚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阚某甲于2020年3月至4月期间,通过手机在微信群中大量发布“有偿处理各种交通违章”信息,自称有能力处理全国各地交通违章,通过微信私聊,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以后,让被害人通过支付宝、银行卡、微信转账等方式汇款共计人民币23560元,被告人阚某甲在诈骗成功之后便不理被害人直至被害人放弃索要,或删除被害人的联系方式,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阚某甲于2020年3月5日通过微信联系以能够消除交通违章的方式诈骗宋某某人民币10000元;
2.被告人阚某甲于2020年03月28日和03月30日,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胡某某,以能够消除交通违章方式分两次诈骗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6700元;
3.阚某甲于2020年03月31日和04月05日,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丁某某,以能够销分消除交通违章方式分两次诈骗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2000元;
4.阚某甲于2020年04月06日,通过微信联系被害人吴某某,以能够销分消除交通违章方式诈骗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800元。
另以同样消除交通违章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微信号为:“**有你”1480元,“**天下”620元,“**途”200元, “**仔”440元,“**行天下”500元,“**少”300元,“**是我”520元。
被告人阚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户籍信息、银行流水、微信聊天内容等相关书证;
2.证人阚某乙、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胡某某、丁某某、吴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阚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阚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网络骗取不特定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阚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小龙
检察官助理:袁帅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8360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