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阚淑敏,女,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9********,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阚淑敏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阚淑敏和丈夫张某甲(另案处理)在东海县**街道**小区家中,通过加入焊工、电工等目标客户微信群发布办证小广告,获取客户办证需求信息后再通过手机微信联系他人(身份暂未核实)制作并邮寄,居中买卖假证牟利;先后以每本人民币600元至1500元的价格,为张某乙办理假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建筑焊工)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7本,为张某乙、王某甲、邱某某、王某乙、吴某某、招某某、易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等10人办理电工(高压、低压)作业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工程机械(叉车)作业证等类别假特种作业操作证19本。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阚淑敏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被搜查出用于假证广告宣传、业务办理的手机15部,违法所得现金人民币4.69万元;经核查有关手机微信,被告人阚淑敏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总数在200件以上,违法所得在人民币14万元以上;被告人阚淑敏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海县公安局户籍证明、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前科劣迹登记表、涉案假证件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王某甲、邱某某、王某乙、吴某某、招某某、易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阚淑敏及同案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4.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
5.东海县公安局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6.东海县公安局调取的电子证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阚淑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阚淑敏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多次、大量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阚淑敏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阚淑敏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阚淑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华奎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阚淑敏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886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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