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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阜阳市颍泉区某某供销社高利转贷,王军、王云杰等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案)_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二部刑诉〔2019〕233号

被告单位阜阳市颍泉区**供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2********,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镇,法定代表人:王军,男,身份证号码3412041973********。

诉讼代理人:邓某某,男,**年**月**日出生,阜阳市颍泉区**供销社职工。

被告人王军,曾用名:王勇军,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973********,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2004年3月29日任阜阳市颍泉区**供销社主任,2005年8月15日,任阜阳市颍泉区**供销社副主任,主持工作,2006年6月27日,任阜阳市颍泉区**供销社主任,住阜阳市颍州区**小区**楼**单元**室。曾因犯赌博罪,2005年被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4月1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4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日由阜阳市颍泉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5月14日,阜阳市颍泉区监察委员会将王军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线索移交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次日该局以被告人王军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其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1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云杰,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96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安徽阜阳市颍泉区人,住阜阳市颍泉区**镇**居委会**庄**号, 因赌博,2019年4月1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王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967********,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住阜阳市**镇**村**居委会**号,因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因阜阳市看守所不予收押同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丙,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952********,汉族,初中文化,1999年11月任**镇政府副镇长,2013年9月退休,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住阜阳市颍州区**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8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1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丁,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965********,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住阜阳市颍泉区**镇**居委会**号,曾因犯受贿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因赌博,2019年4月14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2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11961********,汉族,高中文化,阜阳市颍泉区**供销社副主任,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住阜阳市颍泉区**镇**居委会**号,因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962********,汉族,初中文化,阜阳市颍泉区**供销社副主任,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住阜阳市颍泉区**镇**居委会**号,因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戊,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978********,汉族,中专文化,阜阳市颍泉区**供销社现金会计,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住阜阳市颍泉区**镇**居委会**号。因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己,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阜阳市颍泉区**供销社副主任,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住阜阳市颍泉区**镇**居委会**号,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966********,汉族,初中文化,阜阳市颍泉区**供销社副主任,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住阜阳市颍泉区**镇**居委会**号,因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4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946********,汉族,初中文化,阜阳市颍泉区**供销社主管会计,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住阜阳市颍泉区**镇**居委会**号,因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9年6月6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971********,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住阜阳市颍泉区**镇**居委会**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2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972********,汉族,中专文化,原任阜阳市颍泉区**镇**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住阜阳市颍泉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军涉嫌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高利转贷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王云杰涉嫌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某丙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丁涉嫌伪证罪,被告人郑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高利转贷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伪证罪、故意伤害罪,杨某甲、袁某甲、王某戊涉嫌高利转贷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以王某己、刘某甲、刘某乙涉嫌高利转贷罪、以郑某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并案办理,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王军、王云杰、王某丙、王某丁、郑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戊、杨某甲、王某己、刘某甲、王某甲、袁某甲、刘某乙、郑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王军、王云杰聚众斗殴罪

1996年6月30日晚上,被告人王云杰因琐事和王某庚发生纠纷,期间王某庚和其战友苏某某等人前往颍泉区**镇王某辛小吃部门口找王云杰等人理论,与王云杰、王云杰哥哥王某辛发生厮打。王云杰指使王某壬去喊被告人王军帮助斗殴,王军持刀前往现场,双方斗殴过程中苏某某左手被砍伤,据当年诊断证明及伤情鉴定材料,苏某某的伤情为重伤。案发后王某辛被刑事拘留。王云杰为逃避处罚,找到时任**镇党委副书记董某某出面调解,被董某某拒绝。后王云杰与被害人一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后王某辛被释放,该案最终未能进行诉讼。2019年8月21日,经阜阳市公安局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苏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检验损伤鉴定书(底稿)、苏某某病历、诊断证明、王某辛拘留证、释放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辛、王某壬、李某甲、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苏某某、王某庚的陈述;

4.被告人王云杰、王军的供述和辩解;

5.阜阳市公安局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二、被告人王军赌博罪

2000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军聚集王云杰、王某丁、王某甲、郑某丁、郑某戊、郑某己等人在王军家“推牌九”赌博,王军安排其妻子高某某负责抽头渔利,后因王军骂高某某,高某某把抽头的4000元钱交给王军后离开。后王军安排郑某庚负责抽头,郑某庚抽头约4000元交与王军。期间王军因赌博与其五叔王某甲发生争执,参赌人员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郑某庚、王云杰、王某丁、王某甲、郑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军的供述和辩解。

  三、被告人王军、王云杰敲诈勒索罪,王某丁伪证罪

2000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军等人在其家中“推牌九”赌博时,王军和郑某丁是一门,当天王军输了一万多元,后因与王某甲发生争执,王军把桌面上的钱抛洒在空中,参赌人员发现王军生气后把赌资放在桌面上离开,王军还追撵王某甲及其家属王某癸并辱骂二人。由于参赌人员没有把赢的钱带走,王军当天赌博实际并未输钱,还抽头渔利。后王军以当日和郑某丁“合锅”输钱为由,要求郑某丁给其拿9000元钱。郑某丁迫于王军的势力,和郑某辛一起到王军家给其送去7000元钱,后王军在魏某某家再次向郑某丁索要2000元,魏某某从中劝说被王军打了一巴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证人郑某辛、魏某某、郑某壬的证言;

2.​ 被害人郑某丁的陈述;

3.​ 被告人王军的供述和辩解。

2000年-2001年期间,王某子与**镇政府签订合同,将**镇原电影院拆除后在旧址上开发一条步行街,被告人王云杰以**镇老电影院西侧的院墙属于其所有为由,与王军一起阻止王某子施工,王军怂恿王云杰向王某子索要房屋。后王某子迫于对方势力,找到自己的弟弟王某丁出面,王某丁承诺给王云杰、王军每人一套房子,让二人不要再出面阻止施工,事后王云杰、王军每人得到一套二层楼房。经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套涉案房屋价值人民币1212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房屋照片;

2.协议书、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丁、黄某某、刘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子的陈述;

5.被告人的王军、王云杰的供述和辩解;

2002年11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王军酒后驾驶桑塔纳轿车带着王云杰、王某丁在颍泉区**镇**街自西向东行驶,经过**镇政府后发现走过了,往后倒车时与停在路南侧维修的刘某癸的小货车发生刮碰,王军、王云杰等人对小货车驾驶人进行推搡。事后王军要求刘某癸拿一万元给其修车,并对刘某癸进行言语威胁,后通过许某某出面找王云杰说情,最终刘某癸迫于王军的势力赔偿其6000元钱。王云杰参与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王某丁、邵某某、许某某、郑某子、郑某丑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刘某癸的陈述;

4.​ 被告人王军、王云杰的供述和辩解。

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曾于2004年调查2002年11月份王军涉嫌敲诈勒索被害人刘某癸一案,被告人王某丁在案件诉讼阶段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词,致使当年该案的被告人王军逃避法律处罚至今。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丁再次向公安机关故意提供虚假证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起诉意见书、律师调查笔录等书证

2.证人王云杰、邵某某、董某某、王某丑、许某某、郑某丑、证言:

3.被告人王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四、被告人王军、王云杰强迫交易罪

2003年底,被害人王某寅在**镇**村建16门轮窑厂一座并投产经营。2004年2月份,被告人王军找到王某寅表示要入股窑厂,王军未经与王某寅平等协商,安排被告人王云杰起草不平等协议,约定王某寅和王军共同出资12万元,其中王军出资6万元,王某寅负责生产、销售、税费等一切事宜,王军不承担税费、安全等一切责任,王某寅要保证每年给王军提供60万块砖。协议期限从2004年2月至2009年2月为止。王某寅迫于王军的势力与王军签订了协议。2005年,王军因犯赌博罪被判刑。王军出狱后,于2005年9月1日又制作了协议书,以2004年 、2005年未拉砖作价9万元,加上之前协议出资6万元,合计15万元作为自己出资,约定王某寅负责生产、经营、安全、税费等一切责任,王军不参与任何生产经营活动,王某寅要保证每年给王军提供60万块砖。王某寅被迫在协议上签字。至2017年窑厂关闭,王军共从王某寅窑厂拉走832.23万块砖,经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砖块价值合计人民币23605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协议书、收条、借条、合同书、建窑申请书、**轮窑厂申请更换采矿许可证报告、王某寅记账本、阜阳市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夏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寅的陈述;

4.被告人王军、王云杰的供述和辩解。

五、王某丙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王某丙曾于1992年9月将**乡政府西侧的三间房屋以16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丁,并签订“文约”:空口无凭、立字为证、永无后患。2016年刘某丁将该房屋转卖,王某丙得知此事后找到刘某丁,以房屋只能住不能卖为由强行要求刘某丁给其4万元,算是喝“喜酒”。刘某丁无奈,迫于王某丙及王军的家族势力,给了王某丙4万元钱了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表、协议书、房屋买卖凭证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郑某寅、袁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六、王某甲故意伤害、伪证罪

2008年1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因与其邻居郑某卯发生矛盾,王某甲持刀将郑某卯的母亲吕某某、妻子陈某某砍伤,造成吕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陈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的后果,后经王某卯等人调解,王某甲赔付对方21万元,王某甲被释放转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调解协议书、撤诉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报告、告知笔录等书证;

2.证人郑某辰、袁某丁、郑某卯、郑某巳、袁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2019年4月,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在调查本案被告人王军涉嫌赌博罪一案中,王某甲故意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词,欲使王军逃避法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王云杰、王某丁、王某甲、郑某丁、郑某戊、郑某己、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七、被告单位**供销社、被告人王军、王某戊、刘某乙、刘某甲、杨某甲、袁某甲、王某己、王某甲高利转贷罪

2007年至2018年期间,由被告人王军提议,经被告人刘某甲、杨某甲、袁某甲、王某己同意,以**供销名义使用该社资产作抵押,从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原颍泉区**信用社)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共计5160万元,其中5060万元的贷款以月息2分至3分高额利益转贷给梁某某、邹某某、张某甲等人,从中赚取利益,所得收益由**供销社职工分配。经查,2007年至2018年期间,**供销社非法获利333万余元。

被告人王军作为供销社主任,主导高利转贷的整个犯罪,非法获利97.123万元。被告人王某戊作为**供销社现金会计,负责准备贷款申请材料,帮助王军实施办理专项贷款、转支、计息、收息入账等行为,年底以奖金的形式参与分赃,非法所得6.9万元。被告人刘某乙作为**供销社主管会计,负责申请银行贷款时帮助王军提供**供销社资产负债表、记账、计息,并参与分赃,非法所得11.75万元;被告人杨某甲、袁某甲、刘某甲、王某己等人作为**供销社的副主任,积极参与,在贷款申请材料及转贷手续上签字,并参与分赃,其中刘某甲非法所得12.45万元,王某己非法所得9.97万元,杨某甲非法所得9.7万元,袁某甲非法所得9.63万元。被告人王某甲系本案被告人王军的五叔,自2014年进入**供销社工作,参与分赃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任职文件、**供销社与阜阳颍泉农村商业银行**支行贷款合同及转贷资料、**供销社记账凭证、投资协议书、借条、收条、银行流水、**供销社账目、投资协议书、**供销社奖金汇总表、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鲍某某、邹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乙、寇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军、王某戊、刘某乙、刘某甲、杨某甲、袁某甲、王某己、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八、被告单位**供销社、被告人王军、王某戊、杨某甲、袁某甲、王某甲、郑某乙、郑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0年底,被告人王军以**供销社的名义,由供销社职工集资161万元,在颍泉区**镇**寺东侧**村民组开发小产权房。由副主任杨某甲、袁某甲具体操办,王某戊作为**供销社的会计,按照王军的指示,实施支付购地款、土地变更费用、接受购房款、记账等行为。王某甲作为**村民组代表,听从其侄子王军的安排,伙同时任**村民组组长郑某乙出面做群众工作,协调当地村民把土地卖给**供销社,后期开发建房期间,其与郑某乙承包该工程的路面硬化建设,并从中渔利。上述开发建房非法占用土地约26亩,其中占用并破坏耕地19.5502亩。王军、杨某甲、袁某甲、王某戊等人集资并分红,部分卖房盈利用于修建寺庙、农产品加工厂,归属**供销社所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供销社与**村民组协议书、土地变更成果图、集资明细表、记账凭证、收条等书证;

2.证人郑某辰、王某辰、杨某乙、刘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军、王某戊、杨某甲、袁某甲、王某甲、郑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2011年初,被告人王军伙同被告人郑某甲在阜阳市颍泉区**镇**村开发小产权房,约定卖房收益由二人分成。王军负责出资、建房、卖房、疏通关系,郑某甲负责从村民手中买地。经查,二人非法占地约40亩,其中占用并破坏耕地26.1512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颍泉区纪委函、到案经过,土地买卖及补偿协议书、情况说明、颍泉区发改委函、房屋转让协议书、银行转账凭证、土地租赁协议、收条、颍泉区2011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图(**镇)等书证;

2.证人郑某午、郑某戌、郑某未、郑某申、郑某酉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军、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九、王军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王军2010年以供销社名义非法占用**镇**寺东侧耕地建房期间,通过**供销社对公账户向时任**镇土管所所长李某丙(另案处理)交纳土地变更费用149060元。后李某丙发现自己的骗局败露,于2012年4月1日将该费用退还至王军个人账户,王军将该钱款非法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银行交易流水明细、**供销社转账支票、**供销社存款凭证、郑某乙大额现金支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丙、郑某乙、王某戊、王某卯证言;

3.被告人王军的供述和辩解。

十、王军挪用资金罪

2018年4月宋某某通过电话向被告人王军借款10万元用于购房,2018年4月15日,王军安排**供销社会计王某戊通过**供销社旗下**合作社对公账户给宋某某转账10万元,案发前一直未还。2019年7月25日,该款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从宋某某处作为赃款暂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阜阳市颍泉区**合作社银行账号交易明细、宋某某银行交易流水、行政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书证

2.证人王某戊、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军的供述和辩解。

综合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军、王云杰、王某丙、王某甲等人的户籍信

息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搜查笔录。

十一、王军、王云杰、王某丙等人实施的其他违法行为

20多年前一天上午,**镇计生干部谷某某(已去世)等人在**镇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期间谷某某和王军的母亲发生争吵被劝开。当天下午王军得知此事后,到达时任余营行政村妇女主任刘某戊家,对谷某某、巩某某等人实施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害人谷某某的陈述;

2.​ 证人郑某丁、巩某某、郑某亥等人的证言;

3.​ 违法行为人王军的供述。

20多年前一天,安某某在**镇卫生院看望其父亲,中午在**镇卫生院门口的一个电话亭打电话,因电话费和看电话亭的王军堂妹发生争执,后安某某在**路边等车准备回家时被王军辱骂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害人安某某的陈述;

2.​ 证人郑某丁的证言;

3.​ 违法行为人王军的供述。

2000年左右的一天,王军、王云杰等人组织“摸奖”营销活动,二人从魏某某商店内拉走两台电视机、两台DVD作为奖品使用,多年来魏某某找王军要钱一直没有给。2018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对王军等人涉恶案件进行初查期间,王军通过王云杰将13000元钱送给魏某某妻子姜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微信转账记录;

2.​ 受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3.​ 证人姜某某的证言;

4.​ 违法行为人王云杰的供述。

2000年左右的一天,王军驾驶车辆带着王云杰、郑某壬、郑某子在**镇**路边找郑某丁去打牌,郑某丁躲进路边的厕所不愿意和王军一起去打牌。王军以此为借口对郑某丁实施殴打,王云杰、郑某壬、郑某子对王军进行帮助,并对郑某丁“拉偏架”。当天晚上王军带人再次到郑某丁家欲对其实施殴打,摔坏其家中茶瓶,第二天郑某丁和郑某辛一起到王军家赔礼道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害人郑某丁的陈述;

2.​ 证人郑某辛的证言;

3.​ 违法行为人王云杰、郑某子、郑某壬等人的供述。

2012年的一天,袁某乙在**供销社的澡堂内洗澡,

和王某丙发生矛盾,王某丙对袁某乙实施辱骂并推搡,后被人劝开。2013年的一天,李某丁在**供销社的澡堂内洗澡遇见王某丙,李某丁主动向王某丙打招呼,王某丙对李某丁张口就骂,并对其实施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害人袁某乙陈述;

2.​ 受害人李某丁陈述。

1999年9月份,王某巳和其未婚妻徐某某到**镇街上王军姑姑王某午的服装店买衣服,期间因价格发生争执。后王军弟弟王某卯和黄某某等人对王某巳实施殴打。王某巳因被殴打致伤,数日后被亲友架着和徐某某拜堂成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害人王某巳的陈述;

2.​ 证人徐某某、李某戊、王某午等人的陈述;

3.​ 违法行为人黄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军借助其家族势力,在阜阳市颍泉区**镇辖区,通过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逞强耍狠、树立恶名。1996年至今,被告人王军伙同王云杰等人,不断实施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同时伴有聚众赌博、高利转贷、非法占用农用地、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供销社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破坏,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供销社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军、其他直接责任人杨某甲、袁某甲、刘某甲、王某己、王某戊、刘某乙、王某甲的刑事责任;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供销社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军、其他直接责任人杨某甲、袁某甲、王某戊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郑某乙为非法获利,明知**供销社非法占用农用地,仍为其提供协调买地、土地硬化等帮助行为,与**供销社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军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强迫他人转让企业资产,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挪用单位资金归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赌博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与前述高利转贷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王军曾因犯赌博罪,2005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云杰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王军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帮助王军强迫他人转让企业资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在刑事诉讼中故意提供虚假证言,意图使王军免于刑事追究,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与前述高利转贷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某丙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丁在刑事诉讼中故意提供虚假证言,意图使王军免于刑事追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甲伙同他人非法占用农用地造成耕地被大量破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咏梅、刘亚洲

张  静、庄冬影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军、王云杰、王某丙、王某丁、杨某甲、王某戊、王某己、刘某甲、郑某甲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袁某甲、刘某乙、郑某乙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九册、光盘六十四张,补充材料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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