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1〕1653号
被告人阮三鸠,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83********,畲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武宁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2月12日被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3月19日被江西省武宁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7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三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阮三鸠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1时30分许,陈某某(已起诉)在乐清市***街道**酒吧门口无故打被害人谢某某一巴掌。当日4时许,被害人谢某某到***街道**路**号附近找陈某某讨要说法时,被告人阮三鸠伙同陈某某在**路**号附近路上持菜刀砍伤被害人谢某某头部及肩颈部。经乐清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谢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11月24日晚20时许,被告人阮三鸠在武宁县**城对面超市被武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病历、接受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幸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阮三鸠及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三鸠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使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三鸠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阮三鸠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阮三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阮三鸠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周朝章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阮三鸠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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