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9143号
被告人阮余成,男,1961年**月**日出生,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02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路**号,家住金华市婺城区**镇**路**号**幢**室。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8月22日被金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991年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盗窃 1999年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05年12月、2006年12月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行政拘留;因盗窃于2007年5月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行政拘留;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于2019年8月1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余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被告人阮余成伙同违法行为人黄某某在义乌市**街道**市场**楼**号摊位,趁被害人张某某不注意之际,由被告人阮余成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放在摊位上的一串铜钱币盗走。当日由违法行为人黄某某将铜钱币卖出,阮余成分得330元人民币并用于日常花销。被告人阮余成于2020年11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归案。经义乌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阮余成所盗铜钱币的价格为人民币2550元。现被告人阮余成已归还铜钱并已取得被害人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谅解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的陈述,违法行为人黄某某的供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阮余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余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余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余成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阮余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阮余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海生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阮余成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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