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阮军祥,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住湖南省临湘市**路***馆**栋**室。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2009年10月16日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开设赌场罪,2014年12月10日被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5年2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军祥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5月10日至5月24日,被告人阮军祥与姚某某(已判刑)先后5次在陆城镇青山桥附近的农户家中,邀集周某甲、吴某甲等十余人以猜硬币“转毫子”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50元起,上不封顶,按赢家5%的比例抽取水钱。其中,阮某甲(已判刑)在赌场负责抽水,每一次抽取的水钱5000元至10000元。阮军祥非法获利共计8000余元。
被告人阮军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阮军祥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原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 证人刘某某、周某甲、吴某甲、阮某乙、周某乙、吴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阮军祥的供述与辩解;4.另案处理的姚某某、阮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军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军祥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军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阮军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阮军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坦白;被告人阮军祥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故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阮军祥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明刚
检察官助理:唐玲
附:1.被告人阮军祥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刘某某、周某甲、吴某甲、阮某乙、周某乙、吴某乙。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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