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阮坚,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031981********,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长沙市芙蓉区**屯**栋**室。2015年11月13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1月20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坚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自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阮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阮坚与被害人杨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公园的足球场内,因踢球引发纠纷。后被告人阮坚用拳头将被害人杨某某打倒在地,并用脚踢打被害人杨某某的头部、右胸部、背部等处。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阮坚接电话传唤后于2019年12月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阮坚的供述及辩解;5、伤情鉴定报告;6、辨认笔录;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坚在原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阮坚在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两年的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勇
2020年3月25日
附项:
1.被告人阮坚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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