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阮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299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当阳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06月9日被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4月19日被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0月11日被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12月26日被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8月18日被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3月15日被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12月18日被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205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94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当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阮某某在当阳市盗窃作案11起,盗得摩托车3辆、蓄电池15个,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0087万元,销赃获款227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阮某某在当阳市**办事处**村**组**号,盗走马某某嘉陵牌二轮摩托车1辆,出售获利16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675元。

2.2020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阮某某在当阳市玉阳办事处长坂坡大市场一快餐店门口,盗走朱某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1辆,出售获利23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1530元。

3.2020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阮某某在湖北省远安县**镇**巷**号,盗走秦某某隆鑫牌三轮摩托车1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600元。

4.2020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阮某某在当阳市坝陵办事处坝慈大道436号,盗走陈某甲鄂E******货车蓄电池2个,出售获利290元。经鉴定,该蓄电池价值684元。

5.2020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阮某某在当阳市坝陵办事处坝慈大道,先后盗走罗某某、赵某某旋耕机蓄电池各1个,出售获利240元。经鉴定,上述蓄电池价值分别为275元、247元。

6.2020年8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阮某某在当阳市**办事处**路**号,盗走朱某乙鄂E*****货车蓄电池2个,出售获利250元。经鉴定,该蓄电池价值1022元。

7.2020年8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阮某某在当阳市**街**号,盗走王某某鄂F*****货车蓄电池2个,出售获利260元。经鉴定,该蓄电池价值938元。

8.2020年8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阮某某在当阳市**镇**村**组**号,盗走陈某乙搅拌车蓄电池2个,出售获利260元。经鉴定,该蓄电池价值1106元。

9.2020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阮某某在当阳市**办事处**路蔡某某诊所门口,盗走张某某三轮摩托车蓄电池2个,出售获利240元。经鉴定,该蓄电池价值686元。

10.2020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阮某某在当阳市环城南路汇丰源市场,盗走曹某某鄂E*****货车蓄电池1个,出售获利110元。经鉴定,该蓄电池价值150元。

11.2020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阮某某在当阳市长坂路凌云集团家属区对面,盗走林某某鄂E*****货车蓄电池2个,出售获利230元。经鉴定,该蓄电池价值11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阮某某、伍某某等9人的证言;4.被害人马某某、朱某甲、秦某某等12人的陈述;5.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当阳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7.指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阮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阮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阮某某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万新

检察官助理:郑华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阮某某现羁押于当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