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阮建伟,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16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峨眉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9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建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阮建伟于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11月13日期间,先后7次在峨眉山市万年华地广场沃尔玛超市(以下简称“沃尔玛超市”)盗窃鹰金钱金奖豆豉鱼鲮鱼罐头82组,莎麦鸡精4袋。除莎麦鸡精外,其余盗窃商品均予以变卖,用于日常生活开销。
1.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阮建伟窜至沃尔玛超市二楼调料区域,盗窃全新未拆封待售商品鹰金钱金奖豆鼓鱼鲮鱼罐头一箱12组。
2.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阮建伟窜至沃尔玛超市二楼调料区域,盗窃全新未拆封待售商品鹰金钱金奖豆鼓鱼鲮鱼罐头一箱12组。
3.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阮建伟窜至沃尔玛超市二楼调料区域,盗窃全新未拆封待售商品鹰金钱金奖豆鼓鱼鲮鱼罐头一箱12组。
4.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阮建伟窜至沃尔玛超市二楼调料区域,盗窃全新未拆封待售商品鹰金钱金奖豆鼓鱼鲮鱼罐头两箱24组。
5.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阮建伟窜至沃尔玛超市二楼调料区域,盗窃放置在该超市堆头的11组全新未拆封待售商品鹰金钱金奖豆鼓鱼鲮鱼罐头。
6.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阮建伟窜至沃尔玛超市二楼调料区域,盗窃放置在该超市堆头的11组全新未拆封待售商品鹰金钱金奖豆鼓鱼鲮鱼罐头。
7.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阮建伟窜至沃尔玛超市二楼调料区域,将原本放置在超市货架上的全新未拆封待售商品莎麦鸡精4袋,藏匿在随身携带的挎包及腰间内,在未经结账的情况下,将商品带离超市,后被工作人员当场挡获。
经峨眉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鉴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共计为人民币壹仟伍佰壹拾玖元整(¥15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建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阮建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阮建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艳琼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阮建伟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7295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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