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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张作盗窃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628号

被告人阮张作,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3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9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3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3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张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阮张作到本市白云区**街**号,盗得曹某某放在茶几上价值人民币173元的苹果5手机1台,在猜中密码后通过套现的方式盗得微信账户及绑定的银行卡内人民币共计79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3、证人温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阮张作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张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张作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阮张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阮张作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筱文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阮张作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三张。

3、《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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