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阮惠花,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福建省霞浦县**镇**村**街**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章冬妹,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5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福建省福安市**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惠花、章冬妹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苏某丙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犯罪嫌疑人阮惠花、章冬妹伙同他人在闽侯县**镇**村开设的***休闲会所,招募兰某甲、张某某、林某某、兰某乙等人在会所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雇佣犯罪嫌疑人苏某丙收账及警戒,其中章冬妹占二分之一股份,阮惠花占四分之一股份,2019年9月1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共获利人民币3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章冬妹于2019年11月4日主动到闽侯县公安局南通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微信及嫖资支付信息等;
2.证人兰某甲、张某某、林某某、兰某乙、汪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陆某某、吴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告人阮惠花、章冬妹、苏某丙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5.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苏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惠花、章冬妹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丙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斌
2020年1月7日
附注:
(一)被告人阮惠花、章冬妹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苏某丙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三)证人名单。
(四)量刑建议书。
(五)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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