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诉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阮文遵(NGUYEN VAN TUAN),男,1994年6月26日出生,无国籍人,住福建省南靖县丰田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0日经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7月27日以被告人阮文遵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9月7日,南靖县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补充证据需要,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阮某某因吕某某与被告人阮文遵交往一事产生矛盾。2018年6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阮文遵与吕某某等人在福建省南靖县龙山镇**路**号店铺内聚会。被害人阮某某至该店铺发现被告人阮文遵在场,便持刀砍击被告人阮文遵,吕某某见状上前劝阻,其间,被害人阮某某所持刀具掉落,被告人阮文遵遂拿起店铺内的一把水果刀欲砍击被害人阮某某,被害人阮某某见状逃离,被告人阮文遵持刀追赶至南靖县龙丰路口,后折返回南靖县龙丰路**号吴某甲家门口小路上迫近被害人阮某某,被害人阮某某捡起路边的一块木头砸向被告人阮文遵未果,被告人阮文遵随即持刀捅刺被害人阮某某左肩锁部、左季肋部、左项部等部位数刀后逃跑。后被害人阮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阮某某系左肩锁部锐器贯通创致左静脉角(左颈内静脉与左锁骨下静脉汇合处)破裂出血、左季肋部锐器贯通创致左肺下叶挫裂伤,引起急性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阮文遵为轻微伤。
2018年7月1日,被告人阮文遵在南靖县龙山镇西山村茂鑫铁厂旁溪边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水果刀等物证;2.阮某某身份证、南靖县公安局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吴某乙、吴某甲等人的证言;4.阮某某死亡原因鉴定意见、阮文遵伤情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被告人阮文遵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文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戴耿喜
代理检察员:黄小燕
二0一九年三月七日
附:
1.被告人阮文遵现羁押于南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共陆册;
3.证人名单壹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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