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明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左右晚上7、8点左右,被告人阮明华到连江县敖江镇毗屯村毗屯路**号**楼,从窗户攀爬进入**室方某某住宅,盗窃走放在方某某卧室衣柜抽屉内的黄金戒指2枚、钻戒1枚、黄金手链2条、黄金耳环1副、“潘多拉”牌白金手镯1个、“施华洛世奇”项链两条、彩金手链一条,总价值人民币216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三份、刑满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到案经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情况说明、办案说明、方某某和朋友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相关首饰佩戴的图片;
2、证人潘某某、林某某证言;
3、被害人方某某、卞某某陈述;
4、被告人阮明华供述与辩解;
5、连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明华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其盗窃的首饰价格为人民币216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明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林怀德
代理检察员:刘海燕
附:
1.被告人阮明华现羁押在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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