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阮明华盗窃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阮明华,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福建省连江县人,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连江县******号。2008年11月24日犯抢劫罪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2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3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1日由连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明华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左右晚上7、8点左右,被告人阮明华到连江县敖江镇毗屯村毗屯路**号**楼,从窗户攀爬进入**室方某某住宅,盗窃走放在方某某卧室衣柜抽屉内的黄金戒指2枚、钻戒1枚、黄金手链2条、黄金耳环1副、“潘多拉”牌白金手镯1个、“施华洛世奇”项链两条、彩金手链一条,总价值人民币216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三份、刑满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到案经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情况说明、办案说明、方某某和朋友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相关首饰佩戴的图片;

2、证人潘某某、林某某证言;

3、被害人方某某、卞某某陈述;

4、被告人阮明华供述与辩解;

5、连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明华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其盗窃的首饰价格为人民币216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明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怀德

代理检察员:刘海燕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阮明华现羁押在连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