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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星源组织卖淫、陈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阮星源,曾用名:阮君,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居住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城**区**栋**楼**号,无业。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8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现居住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无业。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星源、陈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6月,被告人阮星源安排刘某某(另案处理)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J区1栋国际商务港自己所经营的三千道养生会所“上班”。其间,阮星源让刘某某通过网上招聘等方式招聘卖淫女,组织卖淫女在该会所卖淫。同年6月2日4时许,刘某某在该会所安排龙某某卖淫。同年6月13日23时许,刘某某在该会所安排谭某某卖淫。同年6月16日4时许,刘某某在该会所安排杨某某卖淫。

同年4月至6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应聘成为该会所服务员,在清楚阮星源、刘某某在该会所组织卖淫女卖淫的情形时,仍然通过“带卖淫女到嫖客房间”“打扫卫生”等方式协助该二人组织卖淫。

2019年8月12日,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在贵州省清镇市四季贵州水上乐园将阮星源抓获。2019年9月10日,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谭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阮星源、陈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和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和犯罪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星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星源和他人组织他人卖淫,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阮星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勇

2020年2月26日

附:一、被告人阮星源、陈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侦查卷宗肆册

2.量刑建议书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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