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阮智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21987********,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号,住址鲤城区**街**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智龙涉嫌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补充侦查1次(自2020年5月9日至6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部分
1. 2017年11月10日至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阮智龙虚构要归还法院执行款、包红包、同事装修房子出事故及投资工程项目等事由,通过电话、微信联系等方式先后9次向被害人魏某某借款。被害人魏某某信以为真,在位于本区千亿山庄商业街的家中等处通过微信、网银分次将总计人民币1128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汇入被告人阮智龙指定微信及银行账户。被告人阮智龙骗取上述款项后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消费等。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被害人魏某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联系及上门等方式向被告人阮智龙讨要钱款。被告人阮智龙偿还部分款项后,采用向魏某某屏蔽微信朋友圈、拒接电话等方式逃避还款。至立案时,被告人阮智龙尚未退出赃款共计84009元。
2. 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阮智龙在鲤城区北门附近虚构投资工程项目急需资金周转,向被害人武某某借款60000元。被害人武某某信以为真,当场通过网银将60000元汇入被告人阮智龙的银行账户。被告人阮智龙骗取上述款项后用于归还个人债务。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被害人武某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及上门等方式向被告人阮智龙讨要钱款。经被害人武某某多次催讨,被告人阮智龙偿还部分款项。至立案时,被告人阮智龙尚未退出赃款共计43400元。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部分
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阮智龙的母亲林某某与张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向张某某借款50000元,并由被告人阮智龙提供担保。2015年4月21日,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鲤城法院)立案受理张某某与林某某、被告人阮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年6月左右,林某某和被告人阮智龙均打电话给张某某及其律师要求和解。同年6月9日林某某主动联系法院请求和解,同年8月21日林某某到庭领取并代被告人阮智龙领取应诉材料,同年9月6日林某某对该案提出管辖权异议。同年10月8日,鲤城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晋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晋江法院)审理。同月10日,鲤城法院向林某某及被告人阮智龙邮寄送达上述民事裁定书。同年11月16日,鲤城法院将该案移送晋江法院。同日,被告人阮智龙将自己所有的一部保时捷凯宴小轿车无偿过户给其姐阮某某。2016年11月2日,晋江法院对该案作出(2015)晋民初字第11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林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某某借款4500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被告人阮智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10月15日,该判决生效。2017年11月20日,张某某向晋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人阮智龙仍将该车置于阮某某名下,继续隐匿该财产,且无法说明转移该财产的合理用途。
2019年7月27日,被害人魏某某报警。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经侦查,于同年10月10日立案。被告人阮智龙于2020年1月6日经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后自动投案,但拒不承认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阮智龙的家属于2020年1月21日代其退出诈骗得款,于2020年2月10日代其向鲤城法院缴交全部执行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证、银行交易明细、借条、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阮某某、张某某、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阮智龙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潘某某、杨某某等人辨认被告人阮智龙的笔录;
6.电子数据:微信账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朋友圈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智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智龙在法院审理期间、判决生效前,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且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无法说明转移财产的合理用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智龙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决定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颖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阮智龙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被告人阮智龙家属代其退出的款项176809元现暂扣于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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