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镇**路**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凭祥海关缉私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阮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21970********,京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月1日被凭祥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凭祥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吴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吴某某找到另一被告人阮某某,要阮某某去越南境内帮开走私车去广东省,报酬为3000元,阮某某表示同意,当晚,吴某某即联系闭平(另案处理)开车将两人送到防城峒中。30日晚9时许,吴某某、阮某某从中越界河北仑河边涉水过境到越南货场,并在该地点交接了两部宝马轿车。两人开车从中越边境1306号界碑处入境,并在该地点装上事先准备的两副假车牌,吴某某先驾车入境,阮某某驾车牌号为桂A****I宝马车随后入境,31日凌晨1时许,阮某某在驾车途经宁明县峙浪乡新洞检查站时被宁明县公安局边防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崇左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为人民币3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阮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绕越设关地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从越南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入境,数额为3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家杨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防城港市防城区**镇**路**号,联系电话:1897706****;被告人阮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70770****。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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