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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林某某非法采矿案)_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枝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枝江市**镇**村**组,住枝江市**镇**号。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6月被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阮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3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枝江市**镇**村**组,住枝江市百里洲镇市**路**号**栋**单元**楼。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1年8月被原枝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枝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8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地湖北省枝江市**镇**村**组,住枝江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枝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林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即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4月21至2020年5月5日),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枝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5月30日以被告人余某某、阮某某、林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新到案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底,被告人余某某、阮某某、林某某商议在枝江市百里洲镇寻找农田以采砂获利,并分工余某某负责组织开采、运输及销售,阮某某负责通风报信、提供安全保障,林某某负责现场管理、提供技术及部分资金。从2019年12月7日至16日,三被告人在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农田整治为由,擅自雇请挖机、铲车以及货车在村民代某某及其亲属承包的农田(位于枝江市百里洲镇合心村四组)里,采取夜晚开采、白天以土回填的方法,共开采田砂约3770吨。期间,余某某向李某某、田某某销赃约1112吨,获款8.5万元人民币。未及销赃的田砂部分抵了挖机费用、部分遗留在堆场(位于渡村三枝江市百里洲镇戴家渡村三组陈进孝农田内)。经价格鉴定机构评估,遗留堆场的田砂原矿价格为每吨64元人民币。经查,本案三被告人开采田砂的价值为27.8万元人民币(包括销赃8.5万元,查获并竞买田砂10.7万元,用于抵账及各堆场垫底浪费的田砂8.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阮某某于2019年12月27日向枝江市公安局百里洲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林某某于同日被枝江市公安局马家店派出所抓获。被告人余某某潜逃,后于2020年4月7日向枝江市公安局百里洲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记账本、微信聊天截图、田砂称重的情况说明及处置登记表、田砂竞买情况说明、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请示事项的意见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代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余某某、阮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价格评估意见;6.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阮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阮某某、林某某为牟利相互伙同,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开采田砂,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彬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枝江市**镇**号)。联系电话:1867210****;被告人阮某某、林某某现押于湖北省当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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