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阮某某、梁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171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性,199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房,住广州市增城区******,曾因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4718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9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3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4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94********,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区**公寓**栋**房,住东莞市**区**公寓**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8年12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日,徐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阮某某购买毒品事宜并微信转账人民币2000元用于购买毒品10张 “邮票”,双方约定在本市福田区**路**餐厅交易毒品。2018年1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阮某某在东莞市**区**咖啡厅门口以1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上家被告人梁某某购买毒品10张“邮票”,被告人梁某某交付了3张“邮票”(剩余7张“邮票”另行交付)。当晚,被告人阮某某携带毒品3张“邮票”到达福田区**路**餐厅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毒品3张“邮票”(净重0.06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检出麦角二乙胺成分。

被告人阮某某继续用微信联系上家被告人梁某某并约定于2018年12月14日晚23时许在东莞市**区**咖啡店门口交易剩余的7张“邮票”。23时4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在上述地点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毒品8张“邮票”。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检出麦角二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叶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阮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深圳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勘验视频和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阮某某、梁某某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阮某某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19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内附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