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19〕406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博白县,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曾用名梁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011977********,壮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县,住平果县**栋**单元**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3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0日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72********,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县,住平果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0日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7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县,住平果县**镇**路**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0日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梁某甲、陆某某、蒙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21日、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份,被告人阮某某、梁某甲合谋在平果县投资开办废旧轮胎炼油厂,梁某甲又找到被告人陆某某、蒙某某投资入股该炼油厂。经合伙商定,废旧轮胎炼油厂选址在平果县新安镇**村新安**厂,根据投资入股及分工情况,被告人阮某某占股55%,梁某甲、陆某某、蒙某某各自占股10%,预留15%的干股做关系疏通及技术改进,分红占比与入股占比保持一致。
2018年10月至11月中旬,在无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被告人阮某某、梁某甲、陆某某、蒙某某开始利用废旧轮胎炼油,为逃避环保部门查封,该炼油厂采取夜晚炼油,白天休息的工作模式。经群众投诉举报后,2018年11月15日该废旧轮胎炼油厂被执法部门查封。经现场勘查,在平果县新安镇**村新安**厂内建有三条非法炼油生产线、三个集油槽,三堆炼油产生的废渣。经依法称量,废旧轮胎炼油产生的三堆废渣净重199603千克。经依法取样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检验鉴定:平果县新安镇**村废轮胎炼油加工厂的2、3号生产线集油槽旁的渗坑中的固体废物均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毒性;加工厂内堆放的三堆炉外炼油废渣、生产线中锅炉内的炼油废渣中锌(Zn)的浸出毒性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的限值,具有毒性危险特性,均属于危险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废旧轮胎炼油废渣199603千克等;2.受案登记表、平果县环境保护局调查材料、新安**厂用电情况、称量记录、提取笔录、银行流水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黎某甲、梁某丙、黎某乙、梁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阮某某、梁某甲、陆某某、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固体废物危险特性鉴别报告;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梁某甲、陆某某、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梁某甲、陆某某、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堆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梁某甲、陆某某、蒙某某在污染环境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阮某某、梁某甲、陆某某、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作用大小,量刑应有所区别,被告人阮某某、梁某甲是作用较大的主犯,另外,被告人梁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阮某某在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4年之间进行判刑,对被告人梁某甲在有期徒刑3年至3年6个月之间进行判刑;被告人陆某某、蒙某某是作用较小的主犯,建议对被告人陆某某、蒙某某在有期徒刑3年至3年6个月之间进行判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秋琴
2019年12月24日
附: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平果县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1756****;
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7766****;
被告人蒙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77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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