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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程某某运输毒品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身份证号码34010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合肥**保安,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幢**室。阮某某曾因吸毒,于2016年9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罚款五百元;于2018年4月18日被长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合肥市看守所不予收押,同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长丰县,身份证号码3401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合肥市庐阳区**小区**期**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庐阳产业园**社居委**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程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8月起,被告人阮某某在本市蜀山区、庐阳区等地,先后向吸毒人员姜某某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七次,共计4克;另阮某某还雇佣被告人程某某驾驶车辆至湖北境内购买毒品,并将18.1克甲基苯丙胺、0.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运回合肥。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29日上午,阮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姜某某1000元毒资,后在本市庐阳区阜南路广播电视大学附近将0.7克甲基苯丙胺出售给姜某某。

2.2018年8月30日上午,阮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姜某某900元毒资,后在本市庐阳区淮河路451号1幢附近将0.7克甲基苯丙胺出售给姜某某。

3.2018年9月3日中午,阮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姜某某900元毒资,后在本市庐阳区淮河路451号1幢附近将0.6克甲基苯丙胺出售给姜某某。

4.2018年9月5日上午,阮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姜某某900元毒资,后在本市庐阳区淮河路451号1幢附近将0.6克甲基苯丙胺出售给姜某某。

5.2018年10月4日晚上,阮某某通过支付宝收取姜某某700元毒资,后在本市庐阳区淮河路451号1幢附近将0.4克甲基苯丙胺出售给姜某某。

6.2018年10月8日下午,阮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姜某某1000元毒资,后在本市蜀山区弘瑞金陵酒店内将0.5克甲基苯丙胺出售给姜某某。

7.2018年10月9日下午,阮某某通过微信收取姜某某1000元毒资,后在本市庐阳区阜南路广播电视大学附近将0.5克甲基苯丙胺出售给姜某某。

8.2018年10月24日13时许,阮某某雇佣程某某驾驶皖A*****号黑色尼桑轿车,从合肥出发一同前往湖北省蕲春县准备购买毒品。当晚23时许,阮某某在蕲春县与毒品上家完成交易后,携带毒品乘坐程某某的车辆返回合肥。程某某明知阮某某在蕲春县已完成交易并携带有购买的毒品,仍然驾驶车辆将阮某某运送回合肥,并收受了阮某某给予的一条黄鹤楼牌香烟。

2018年10月25日5时许,公安机关在合肥市庐阳区**路**号**栋**室门口将刚回到合肥的阮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从湖北蕲县购得的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两包,净重18.1克,红色药片状毒品疑似物3粒,净重0.3克。同日7时许,公安机关在合肥市环湖大道将程某某抓获归案。

经检验,公安机关从阮某某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阮某某、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毒品检验报告;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22.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受雇帮助阮某某运输甲基苯丙胺18.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崔东海

2019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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