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063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镇**村**组**号。2010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镇**村**组**号。2013年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2013年11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撤销前述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3年6月23日因殴打他人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介绍卖淫被行政拘留十日,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2月30日因非法销售散装汽油被长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阮某某、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阮某某、程某某因为债务纠纷,在合肥市庐阳区**路小花园强行将被害人许某某带至合肥市长丰县**城附近的一坟地,殴打并逼迫被害人还钱,后将被害人带至**宾馆**房间,控制至11月28日凌晨3时许。后被告人程某某离开,阮某某驾车将许某某带至合肥市包河区**路与**路交口**宾馆**房间,11月28日上午10时许,许某某趁被告人阮某某熟睡之际逃离宾馆。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阮某某主动投案;2020年1月14日,犯罪嫌疑程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程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期间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郜 明
检察官助理:周荣萍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阮某某、程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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