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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聂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萝检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31976********,汉族,本科文化,职务**,住黑龙江省萝北县******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萝北县********号)。2019年5月1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萝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萝北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聂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211976********,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萝北县**镇**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萝北县**镇**委**组**号),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萝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萝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萝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聂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2019年11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2月,被告人阮某某、聂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采取高额利息为诱饵,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242.00万元。被告人阮某某、聂某某将吸收存款用于返还集资参与人本金14.51万元,支付集资参与人利息38.95万元,投资生产经营亏损44.00万元,投资股票损失44.05万元,剩余资金100.49万元去向不明。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188.54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阮某某、聂某某分别于2019年5月11日、2019年5月15日被公安机关在萝北县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阮某某、聂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个人名下不动产信息、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表、收条,查封决定书,借据及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户明细凭证,营业执照等;

2.证人白某某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韦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等16人的陈述;

4.被告人阮某某、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黑龙江安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被告人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聂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阮某某、聂某某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聂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霍淑娟

2020 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被告人聂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萝北县;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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