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期**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阮某某曾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于2014年5月1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阮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4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蔡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阮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蔡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阮某某、蔡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间,被告人阮某某、蔡某某在明知徐州**有限公司与沈阳**有限公司之间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仍居间介绍,通过他人以沈阳**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至徐州**有限公司,税款共计128688.99元,被徐州**有限公司申报抵扣。被告人阮某某、蔡某某分别获利人民币12000元、15000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2020年12月22日,被告人阮某某、蔡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抵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阮某某、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蔡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毅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蔡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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