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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邹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融水苗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昭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乡**村**组,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号**楼**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柳州市柳北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邹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凌晨, 被告人阮某某驾驶桂B****6号轿车到广西昭平县昭平镇江滨新城工地附近后,持铁钳剪断江滨新城D栋1、2、3单元一楼至九楼电梯口旁边的主线电线,共计400米,卷成卷后,放到桂B****6号轿车上,当天早上装运到广西柳州市河西工业区潭中西路明盛停车场废旧收购站卖给被告人邹某某,被告人邹某某收购阮某某盗窃的电线后,削去电线胶皮把铜蕊买给柳州市金回物质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红亮分公司。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24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单据、银行明细等;2、被害人潘某某的证言;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阮某某、邹某某供述及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及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鉴控录像;7、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8、物证:桂B****6号轿车、铁钳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阮某某、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朝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现羁押于昭平县看守所,被告人邹某某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路**号**楼**房;

2、刑事侦查卷宗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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