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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阮某某、陈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Z321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委会****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号楼****。因本案于2020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村委会****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组,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号楼**房。因本案于2020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阮某某为牟取私利承租了清远市清城区**号楼**房用于在网络上开设赌场,并于2019年12月1日起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在该房内通过建立QQ群组织参赌人员以“加拿大28”的方式进行参赌,接收参赌人员的投注。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加入该团伙,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二人受雇于被告人阮某某负责为参赌人员进行上下分等结算工作。经审计,截至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阮某某、陈某某接受参赌人员林某某、黄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赌资累计411454.85元,被告人张某某接受参赌人员的赌资累计409198.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等;2.证人林某某、黄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阮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清中会商字(2020)001号会计鉴定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现场搜查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网络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阮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远韶

2020年7月21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阮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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