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阮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国籍不明,文化程度初中,无业,自称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清化省石城县**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国籍不明,文化程度初中,无业,自称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清化省石城县城**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国籍不明,文化程度初中,无业,自称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清化省石城县**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阮某某 、陈某某 、郭某某 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17日、2019年4月2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3月12日、2019年5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7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阮某某 为牟取利益,自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至被抓获期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从一名叫杨某某 的越南男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在东莞市企石镇内从事贩卖毒品的行为。被告人陈某某 、被告人郭某某 则协助阮某某 将毒品海洛因送给购毒人员。另陈某某 )自2018年9月中旬开始单独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陈某甲。
一、被告人阮某某 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陈某甲的事实:
1、2018年7月下旬至2018年9月中旬这期间,吸毒人员陈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阮某某 购买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交易价格和地点后,后阮某某 在东莞市企石镇东平加油站对面旁小巷向陈某甲贩卖约0.1克毒品海洛因,陈某甲支付100元人民币给阮某某 。阮某某 共计亲自贩卖2次海洛因给陈某甲。
二、被告人陈某某协助阮某某 贩卖毒品海洛因的事实:
2018年7月下旬至2018年9月上旬期间,吸毒人员陈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阮某某 购买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价格地点后,后被告人阮某某 安排被告人陈某某 送货。陈某某 来到东莞市企石镇东平加油站对面小巷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甲,收取陈某甲支付的100元人民币后给回阮某某 。陈某某 共计协助阮某某 4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陈某甲。
三、被告人郭某某 协助阮某某 贩卖毒品海洛因的事实:
2018年9月份期间,吸毒人员陈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阮某某 购买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价格地点后,后被告人阮某某 安排被告人郭某某 送货。郭某某 来到东莞市企石镇**村**路**巷**店后门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甲,收取陈某甲支付的100元人民币后给回阮某某 。郭某某 共计协助阮某某 3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陈某甲。
四、被告人陈某某 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陈某甲的事实:
2018年9月中旬开始,被告人陈某某 从阿某某(HOE,另案处理)处购得毒品海洛因后与吸毒人员陈某甲电话联系贩毒事宜,双方约定在企石镇**村门牌坊对面的小巷处交易,后陈某某 来到约定地点将约0.1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陈某甲,并收取陈某甲支付的100元人民币。陈某某 共计5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陈某甲。
2018年9月29日7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企石镇**村将被告人阮某某 、被告人郭某某 抓获,在阮某某租住企石镇**村**路**号**房厕所蹲便器上发现一包白色粉末(净重0.03克,经检验出海洛因成分);2019年9月29日9时50分,公安机关在东莞市企石镇**村**岭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在陈某某身上搜出可疑毒品2包(共净重为0.05克,经检验出海洛因成分),在陈某某租住的企石镇**村**岭出租屋**房搜出的可疑毒品4包(净重为0.08克,均检验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案指控被告人的证据有现场勘验笔录、称量笔录,财付通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毒品、手机等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电话通话清单等书证,证人陈某甲、何某某、罗某某、阮某甲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阮某某 、陈某某 、郭某某 的供述与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 、陈某某 、郭某某 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锡银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 、陈某某 、郭某某 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十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款物清单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